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市科技局 时间:2018-02-07 15: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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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1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827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2015]26号)的要求,对在阳江地区注册经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及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进行资金资助,资助经费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有关规定,经评审、公示,省科技厅报备通过,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第四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本办法实施后第一次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二)本办法实施后第一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必须在获得资助资格后的一年内(以省科技厅下达批文时间为准),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写《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和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报送材料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县区财政局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联合行文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需以书面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确认,并按相关要求落实补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资格证书和批文;

  (四)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5年内不再推荐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原《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试行办法》(阳科通〔2015〕73号)同时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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